这是一宗劳资纠纷的特殊案例。一般劳资纠纷都是通过劳资审裁署作出仲裁,不服才交地区法院审理,但本案却直接入禀高院审理,而案情牵涉了雇员自愿辞职,雇主允诺给予一笔特惠金交换辞职,事后却没有履行的错综纠纷,法官判词摘录可给读者一个概念,应如何在类似情况下保障自已。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人ara 向他的前雇主,本案的被告人公司就于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答允付予他$100,000,以要求他自行辞职进行索偿。被告人公司指该答允是特惠金而非与辞职之代价有关。
原告人于1983年至1985年20个月间受聘于被告人作为它的出版Asia Banking 之特刊编辑。虽然他没有正常之服务合同,但他有一封受聘信,而其中一方可发出一个月通知去取消委任。他离开了被告人公司三个半月,之后再重返被告人公司。于1985年4月30日,他们达成了一份为期三年正式的服务合同。
于1986年5月19日,被告人的行政董事e 与原告人谈及就被告人之中国员工恐吓,若原告人不离开的话,他们便会要胁离开之解决方法。同日下午,原告人辞职离开被告人公司,而他收到一张写下1986年7月2日及被告人公司于信中答允付予原告人$120,000其中的$20,000的支票。
e 于庭上作证时指出,被告人其后没有再付款。这是因为原告人中伤被告人,而且原告人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立即接触the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其后更为它们工作。
判决
撤回原告人申请
1.一个人很少在没有条件下放弃一份还有为期两年的合同。
2.虽然原告人多次指出他的辞辞是根据合同条款而行,但于有关合同内所指的利益是甚么时,他则显得很犹豫。他只强调可获取被告人利润10%作为年终花红。
3.可是,他一定知道被告人公司在他辞职前(即1986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有$1.2百万的溢利。但是,被告人公司于他辞职时,该财政年度录得亏损。
e 所提出他们没有谈及过原告人建议辞职是依照合同内的条款的证据是较正面及清晰。假如他相信原告人同意辞职是依照合同内的条款,在推论下,他是不可能忘记被告人公司的律师。而且,那封记录了$120,000特惠金建议的信便会使用其他字眼的条款。被告人公司给原告人第三封信中最后一句-公司在考虑到你过去的服务后,同意以六次分期付款付予你$120,000作为特惠款项-更支持e 的证供。
5.所以,答应的那$120,000并非用作要求原告人放弃他的权利或利益的交换条例。
来源:印艺
劳资纠纷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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