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时限是60天 否则有理也不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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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因违纪于200X年1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王先生拒绝在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200X年3月1日单位将王先生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于当日向他发出了“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此后他一直在街道领取失业救济金。王先生一直觉得这事窝囊,但是他听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只有60天,也就是说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不申请劳动仲裁,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此前由于不了解法律的这项规定,他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限。在别人的指点下,他到街道办事处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档案中有一个200X年1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落款时间是200X年6月29日,于是他以6月2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限,关键在那份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这份证据的台头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也就是说是街道办事处给单位开具的,而单位的代理人却坚称从未向街道办事处要求开过这份证据。王先生称当时他去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具证明,街道办事处说他们不对个人,但是这份证据的台头为什么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又是怎么到他手里的,他始终不肯说明。另外,这份证据只是证明王先生的档案中有一份200X年1月4日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不能说明王先生是在200X年6月2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他在200X年1月4日即知道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3月办理了失业登记,自此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这都说明他知道自200X年1月4日单位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他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X年6月29日,已超过了仲裁时限,超过了仲裁时限的申诉请求是不可以胜诉的,所以仲裁委对王先生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仲裁委对于证据的审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可伪造;
二、必须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问题;
三、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可通过欺骗等违法的方式取得。在本案中王先生不能说明街道办事处的证据来源合法,而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王先生是在200X年6月29日才知道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对王先生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超过仲裁时限是人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常犯的错误,原因主要是平时对劳动法的学习不够,对仲裁时限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知道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限,即便是再有理也不可能胜诉,所以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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