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延长吗?
才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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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律师:
您好!我是新疆某事业单位劳资科工作人员,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特向您请教。200X年3月份,我单位与侯某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依此合同侯某成为我单位合同制工人。合同约定,侯某的工作岗位是餐厅厨师,工资分配形式是侯某承包经营餐厅,自负盈亏。当年7月,侯某以承包费太高为由,不愿再承包餐厅,要求调换工作岗位。而侯某若不承包餐厅,则职工餐厅就无法运营。所以我单位未答应侯某的要求?熏同时单位领导及劳资部门人员多次劝侯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否则的话就准备解除劳动合同。但侯某不听劝告一意孤行,于200X年8月24日自行关门停业。200X年11月28日,我单位以自动离岗为由,通知侯某解除劳动合同。200X年12月29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一段时间,侯某没有任何表示。200X年8月1日,我单位突然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我单位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书面向仲裁委提出时效异议,但仲裁委负责人答复:这个时效问题是我们认定的,是我们说了算,你们还是要出庭答辩的。仲裁结果是我单位败诉。仲裁中有关材料显示侯某是200X年12月2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的。我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在受理案件7个月零10天后才通知我们出庭答辩。请问席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任意延长仲裁申请时效吗?超过时效的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陈先生
陈先生:
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然无权“任意”决定延长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同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你们这个案子,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确是在200X年12月21日收到侯某的仲裁申请的,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在200X年2月19日前作出裁决。如果因案情复杂在前述期限内作不出裁决,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亦应在200X年3月21日前作出裁决。
对超过仲裁时效作出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况的仲裁裁决,如当事人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它仍然会生效。所以,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仲裁裁决,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将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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